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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妻互負貞操的義務,故如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的異性發生性行為,即屬通姦行為。有配偶之人外遇通姦,違反了夫妻間的貞操義務,其法律責任如下: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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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姦罪是否一定要抓姦在床才能成立?這個問題就像問殺人罪是否一定要當場看到白刀子進,紅刀子出,有人死了才會成立?或是小偷當場被活逮才會成立竊盜罪一樣,當然不是。因為前述情形都是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之現行犯(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),然而絕大部分犯罪往往都是在事後才被發覺,但我們不能因此說它就不是犯罪,問題是如何去認定的問題。所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: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,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。」這裡的證據係指證據能力,也就是證據資格。要取得「證據能力」須經過嚴格的證明程序,包括法定證據方法(被告、證人、文書、鑑定、勘驗)和法定調查程序,刑事訴訟法對此訂有詳細的規定。於具備證據能力後則有所謂證明力的問題,法律對此採自由心證原則,即關於如何評價證據之證據價值(證明力)的原則。至於有罪之判決,必須證明至何等程序,最高法院曾謂: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,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,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;但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,其為訴訟上之證明,必須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實的程度,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時,始得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(最高法院七六年台上四九八六號判例,八十七年台上一五四二號判例)。所以通姦罪即使不是捉姦在床,但若從其他證據方法中,(例如目擊者看到通姦人進出賓館,鑑定犯罪人遺留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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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謂「通姦」,係指有配偶之人與人通姦。其犯罪之特別要件有二: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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唱過多首經典好歌的潘越雲,驚傳被畫家老公黃光全捉姦在床。去年8月,黃光全在警方陪同下,衝進潘越雲淡水住處,當場撞見她一絲不掛與55歲黃姓男子躺在床上。對此,潘越雲坦承,和老公分居後就與外遇男子交往,夫妻婚姻早出問題,自己是為了女兒才勉強保持完整的家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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驚覺妻嘴角也染病「老婆從不替我用嘴巴服務」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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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陸廣東衛視知名主播李泳,因為外型亮麗前途一片看好,不過現在卻傳出她疑似是廣東政協主席的情婦,而且還可能涉入這名貪官的非法活動。大陸網站表示,李泳持外國護照準備前往香港時,被有關單位攔截並帶走調查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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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本文規定,告訴乃論之罪,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,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,稱之為「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原則」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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