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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民法親屬篇第九八二條(96.05.23修定如下)



結婚,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。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,推定其已結婚。

(舊法條,一年後失效)←舊法,儀式婚



結婚應以書面為之,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,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。

(新法條,自公布後一年施行)←新法,登記婚



即在民國97年5月之後,若只有公開儀式而沒有到戶政機關作結婚登記者,其婚姻視同無效。

而在此之前有公開儀式而無登記結婚者,於法律上仍屬有效婚姻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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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celia051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